【虛假申述】內地女來港讀碩士用假住址申請家人來港 判囚1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12/07 20:40

最後更新: 2023/12/0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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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來港就讀的內地女子被控2項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於今日(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2個月。

34歲被告於今年6月獲准來港就讀碩士課程,並於7月為其丈夫及女兒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進入許可。被告在該申請中,向入境處遞交一份水費帳單及一份電費帳單作為其在香港的住址證明。入境處職員於處理該申請的過程中,對上述文件的真確性存疑,因而向相關公用單位核查,並確認所遞交的公用設施帳單均為虛假文書。被告其後與入境處職員會面,仍堅稱自己居住於上述虛假公共設施帳單上所載住宅地址。入境處遂向被告展開調查。
 
調查期間,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自己並非在港居住,但為使其家人的受養人簽證申請獲得批准,因而向入境處提交上述虛假公用設施帳單,及向入境處職員訛稱自己居住於帳單所載地址。

被告因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使用虛假文書被落案起訴,並於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判監禁12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稱:「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而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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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蘇文軒